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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倒閉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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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廠倒閉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工廠倒閉員工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工廠倒閉有哪些注意事項?

《破產法》規定法院有最長三十日的時間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這種審查雖然主要是一種形式上的審查,但是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意圖假借破產方式逃避債務的或發現債務人有鉅額財產下落不明而債務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會裁定駁回破產申請。而如果出現以下法條所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就有可能認定債務人有惡意逃債的嫌疑,即使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已被受理,下列行為也是會因被撤銷而歸於無效的。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身前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明顯以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 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上述我們詳細的介紹了工廠倒閉員工賠償標準的相關法律規定,工廠申請破產並不是一種推脫責任的方法,該承擔的經濟責任還是需要依法履行的。當然,在申請破產進行清算之前,工廠也需要按照上述的規定調整一下工廠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