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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資料需要哪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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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資料需要哪些資料

公司合併資料需要哪些資料

因合併申請設立、變更或登出登記的公司,除按照本規範提交設立、變更或登出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併各方簽署的合併協議。合併協議應當包括:合併協議各方的名稱,合併形式,合併後公司的名稱,合併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合併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簽約日期、地點以及合併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2、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合併公告應當包括:合併各方的名稱,合併形式,合併前後各公司的註冊資本。

3、合併各方公司關於通過合併協議的決議或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檔案。

4、合併各方的營業執照影印件。

5、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件影印件。

7、因合併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的,提交載明合併情況的解散公司的登出證明。

特別注意:

1、因合併而解散的公司不進行清算的,登出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是合併協議中載明解散公司需先行辦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併新設公司的經營範圍或存續公司新增的經營範圍中,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登記前報有關部門審批,憑有關部門的許可檔案、證件辦理登記。

3、因合併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應當自合併公告之日起45日後。

二、公司合併是什麼意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的相關規定 [1],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通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併可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吸收合併又稱存續合併,它是指通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併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公司合併的一種法律行為。併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資格消失。接受合併的公司繼續存在,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以消滅各自的法人資格為前提而合併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其合併結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均告消滅。新組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

形式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合併指的是兩個公司或者是兩個公司以上遵守法律的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從而簽訂合併的協議,達成合並的決定,共同組成一個公司,至少需要準備好合併協議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