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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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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處理

一、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處理

(一)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二)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相關規定

土地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村委會)與承包人(農戶)之間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其法律特徵是:

(一)合同的主體是法定的。發包方是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範圍相一致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二)合同的內容受到法律規定的約束。有些內容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如對於耕地的承包期,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為30年;再如對於承包地的收回等,法律都有明確規定。這些內容都不允許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三)土地承包合同是雙務合同。發包方應當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服務,有權對承包方進行監督。承包方對其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流轉的權利,應當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等。

(四)合同屬於要式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名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產生的時候,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時候可以向政府求助處理,如果對政府的處理結果不服的情況下,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的30天內,向法院進行起訴,由法院來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