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該如何辦理個人獨資企業?
1、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即申請取得企業名稱。
2、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
(1)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5)委託代理人同時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登記機關在收到上述檔案之日起的15日內,作出校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准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准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4、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開展營業活動。
二、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八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申請書應包括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範圍。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自然人投資的。自然人應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且還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同時,這一點規定也當然排除了法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資格。
2、投資人投資於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的。私人財產歸私人所有,這是對“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的發展,明確反映出了國家對於私人財產的態度,確認了私人財產法律地位。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
4、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僅是一個經營實體。法人的特徵之一即是以法人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有限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外承擔的是無限責任,當然不可能是一個獨立的企業法人。
創辦個人獨資企業的流程非常簡單,但是我國法律制度明確規定,在個人獨資企業當中,投資人必須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有一個自然人。向工商局提交的個人獨資企業創立申請書當中,就應該寫清楚出資額度和出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