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不能回購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
(2)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兩個交易日內;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但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股份併為減少註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關於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
第九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回購期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工作日內公告回購股份情況以及公司股份變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