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合夥聯營>

三種合夥企業法分類是什麼?

合夥聯營 閱讀(1.4W)

 合夥企業是一種常見的企業的形式,和註冊公司是不同的,但是合夥企業又可以分為三類,每一類有各自的特點。那麼,三種合夥企業法分類是什麼?註冊公司與合夥的不同點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進行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三種合夥企業法分類是什麼?

一、三種合夥企業法分類是什麼?

合夥企業按其責任形式分為二大類,即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細分為三類:

1、普通合夥;

2、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

3、有限責任合夥(特殊的普通合夥);

合夥人按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分為:

1、普通合夥人---無限連帶責任;

2、特殊的普通合夥人---一個或數個合夥人在執業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和以其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當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債務,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註冊公司與合夥的不同點:

1、註冊公司為法人,有永久延續性。而合夥則不是法人,隨合夥人喪亡而解散。

2、註冊公司與其成員屬不同法律主體,兩者權利義務不同。合夥企業與和各合夥人脣齒相依,資產和義務互通。

3、作為法人,註冊公司有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責任;合夥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合夥的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所有。無限合夥的合夥人互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中的無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

4、註冊公司的行動準則是公司的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凡接受該大綱和細則的人,可通過持有股份而加入公司,成為公司的成員。但除董事、經理外,公司的成員並無經營權。各合夥人之間是通過合夥合約聯接起來的,沒有各合夥人的同意,第三人不能加入合夥。各合夥人(除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外)都能代表合夥和其它合夥人經營業務。

5、註冊公司成員的變動一般不會影響公司的存續,但無限合夥的成員或有限合夥中的無限合夥人的存亡、變動會導致合夥的解體。

6、註冊公司的股東並無保守商業祕密和負競業禁止的義務,也無絕對信義責任。而合夥人之間則應相互忠誠不欺;

7、註冊公司所負責任的債務,只可向該公司追討,其權利也只可由公司出面執行。合夥企業的各合夥人,可由合夥的債務被債主直接追討。

8、註冊公司的成員或股東,不視為公司的代理人,不可使公司因其行為受束縛。合夥人可隨時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外人訂約,向外借債。

9、註冊公司的商譽屬該公司,公司成員不得侵佔,也不能擅用。合夥企業的商譽屬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在拆夥後,可各自用原合夥企業名稱。

10、註冊公司包括一些並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而合夥則必須以營利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數人之間可以形成另外一種非法人團體的聯合,但不能組成合夥。

11、註冊公司的組織形式,由《公司條例》詳為規定,合夥的組織形式則相對靈活,只要不違反法律,可由合夥人以協議決定。

綜上所述,關於三種合夥企業法分類的結果,其實是可以將它們分為普通合夥、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合夥的。而且不管是哪一種都是由合夥人共同經營,共同承擔責任的,另外,有限責任合夥也是一種特殊的普通合夥的型別,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