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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設定了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式,目的在於儘可能地尊重公司內部治理,通過前置程式使公司瞭解股東訴求並自行與有關主體解決糾紛,故股東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履行前置程式。在公司未設監事或監事會的情形下,還應審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內部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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