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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股份的程式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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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轉讓股份的程式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轉讓股權時,首先應當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次,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最後,反對股東有購買義務,如果既不同意轉讓又不表明自己願意出資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必須在“同意轉讓”和“購買”之間作出選擇。
半數以上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在其他股東不行使優先購買權或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才可以將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