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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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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糾紛什麼意思?

股權轉讓糾紛什麼意思?

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以及股東與非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

股權轉讓的性質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二、公司股東在轉讓股權時應當注意些哪些事項呢?

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針對目標公司應該查清的事項有:

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

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並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

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1、《股權轉讓意向書》中應當約定兩項特有條款。其一,生效條件附款: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71條規定的條件)本次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並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後生效;其二,出讓方的通知義務:本意向書簽訂後一定時間內出讓方應當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2、轉讓價格的確定。目前實踐中常用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讓方在目標公司中的出資額為轉讓價格;第二,以審計、評估的目標公司淨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三,以目標公司賬面淨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第四,通過招標、拍賣等競價交易方式確定轉讓價格。

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出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並及時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

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根據新《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

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東對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只能全部購買,否則必須全部放棄購買,而不能只購買其中的一部分。

股權轉讓糾紛一旦發生的話就需要及時的來進行解決,需要建議大家注意的是行為公司股權轉讓是包括兩種情況,比如說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根據具體情況不同可以採取不同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