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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涉外股權質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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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涉外股權質押手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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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股權質押需要哪些手續

股權質押需要的手續如下:
1、在工商局領取並填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提供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影印件,應標明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影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影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4、股權質押合同;
5、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擔保法》第六十四條 質押合同的訂立及其生效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