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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撤資退股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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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撤資退股程式
律師解析:股東撤資程式如下:
1、股東會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減資應由股東會依法作出特別決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