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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紅利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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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紅利繳納所得稅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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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價轉讓股權如何繳納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三、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因此,若該平價轉讓股權交易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稽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稽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淨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稅務人員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平價轉讓股權如何繳納所得稅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得知的是如果在進行股份轉讓的時候沒有加價,也就是說原股東沒有通過出售股權的方式獲取盈利,那麼這個時候不論原股東是企業還是個人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說以及企業所得稅,只需要繳納印花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