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章由行政主管保管,財務章和法定代表人私人印章分開管理。
建立公章登記簿,經濟類合同的進行公章使用登記,合同總經理審批同意方可蓋章,合同影印一份交財務,合同原件由專人保管。
公章帶出公司,需經總經理審批同意,領用人書面提出申請,領用、歸還時簽名寫日期。
禁止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空白檔案上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
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須經行政主管稽核後,方可蓋章。嚴禁給個人開具相關證明,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經總經理同意。
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圖形清晰,對多頁的合同等檔案要蓋騎縫章。
需要簽名和蓋章的檔案,應先簽名後蓋章。
對外出具的函件、法律文書使用公章應經總經理審批同意。
明確印章管理人員的職權,未依規私蓋印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