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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與子公司具有什麼關係

公司設立 閱讀(5.09K)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具有什麼關係

母公司與子公司具有什麼關係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重大事項擁有實際決定權,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可以直接行使權力任命董事會董事。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係基於股份的佔有或控制協議而產生

一般說來,擁有股份多的股東對公司事務具有更大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個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夠對該公司實行實際控制。在實踐中,大多數公司的股份較為分散,因此,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的契約或協議,也可以使某一個公司控制另一個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單獨的法人

子公司雖然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在許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約和管理,有的甚至實際上類似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屬於單獨的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子公司有自己的單獨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屬於子公司,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責任,互不連帶。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設立子公司必須嚴格按照設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營業。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在哪裡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註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定,併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後一般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後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單獨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並可以在其自身經營範圍內單獨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單獨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後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

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單獨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單獨開展業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並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分公司不僅無單獨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單獨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後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

很多公司隨著業務量的不斷擴大,會進行註冊分公司和子公司,可能在表面上看起來是一家公司,但是實際上,每個公司的經營方式也是不一樣的,可以說每個公司都是各取所求。不管怎樣母公司還是可以管控分公司和子公司一些內部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