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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設立的程式:1.簽訂發起人協議。2.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3.組建公司機關。發起人首次繳納認購的股款、履行出資義務後,應當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建立公司機關。4.辦理設立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取得公司營業執照,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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