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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公司抽逃註冊資金的行為?

公司設立 閱讀(3.02W)

一、如何界定公司抽逃註冊資金的行為?

如何界定公司抽逃註冊資金的行為?

1、公司驗資註冊後,將貨幣出資用於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為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為註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後,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2、公司驗資註冊後,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註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4、公司驗資註冊後,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工業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他人。

二、抽逃註冊資本的表現形式

由於抽逃資本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性,抽逃資本行為多數情況下比較隱蔽。從現實情況看,企業抽逃資本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雙方在領取營業執照後,股東合夥作弊(或控股股東單方作弊:單方作弊),將註冊資本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時間與註冊日期接近,金額大且為整數(或幾筆金額合計為整數),長期掛其他應收款,掛帳方多為股東或關聯方,理由多為採購材料等,或抽逃資金後不做帳,貨幣資金帳實不符。

2、企業成立且資本到位並驗資後,將註冊資金的貨幣出資部分,股東以購買裝置等為名,用假購物收款收據入賬,虛構“購買存貨和固定資產”事宜,達到抽逃註冊資本。此方式帳務處理時無採購發票(聲稱是私企,開發票價高),將銀行存款通過虛假購物變為帳存實無的實物資產達到抽資。

還有可能將註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後用其他非貨幣資產補賬,此情況從實質上分析同樣是抽逃註冊資本,因為已經將貨幣出資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

3、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產權證的,不在規定時間內過戶(半年或1個月,增資2004年7月1日後新規定應先過戶),無產權證的(如機器裝置、存貨)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交接,應視同虛假出資。或又將出資實物再次進行投資,而投資主體非該企業,而是原出資股東,通過多次投資達到抽資。

4、股東通過股份轉讓抽逃資本。比如在企業資本到位並驗資後,股東將在企業中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者,在股份轉讓協議中規定,前股東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讓人將同等資本投入企業。無論受讓方是否投入資本,都應視為抽逃資本。因為轉讓股份只是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不發生轉讓人與企業或受讓人與企業之間的關係,應是受讓人將股份轉讓款交付給轉讓人,而不應是轉讓人先將投入企業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讓人投入。

5、企業資本到位並驗資後,正常開展生產經營,企業產品部分或全部交給股東,產品的銷貨款歸股東所有,抵頂投資,使得股東先行收回投資。這實質是借用了合作企業的合作方式抽逃資本。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抽逃註冊資金的行為和方式是非常多的,比如企業通過對投資主體的惡意反投資、捐贈、提供抵押擔保等形式,或者企業進行借款而由股東使用等方式進行抽逃等,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相關事項,並謹慎對自己的資金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