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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夥協議;(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四條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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