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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規定:“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儲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賬簿等涉稅資料應當儲存10年,不得擅自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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