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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工商稅務 閱讀(1.28W)

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除外),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