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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如果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不屬於應納稅憑證。但是如果代理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則代理合同為應納稅憑證,需要貼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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