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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專案免徵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二)避孕藥品和用具;(三)古舊圖書;(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裝置;(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裝置;(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專案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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