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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一條,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
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具體損失,有合夥人自行協商,如協商不成依法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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