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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之訴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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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之訴的注意事項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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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解散清算有哪些注意事項

合夥企業法第85條對合夥企業的解散情形進行了列舉式規定。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法進行分配。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