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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長的職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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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長的職責範圍具體為:公司設立了董事會的,那麼董事長主持股東會會議,如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那麼由副董事長主持,再者如果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那麼便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董事長的職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