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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體不允許分包如何理解

工程主體不允許分包如何理解
律師解析: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