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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分居期間的收入還是共同收入嗎

工商查詢律師解答 閱讀(2.05W)

一、分居期間的收入還是共同收入嗎

對於分居期間的收入還是共同收入嗎

分居期間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除外。 這是對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該條確立了夫妻約定財產製,即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婚前、婚後財產的歸屬、佔有、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加以約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62條,第1063條分別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在不屬於第1063條的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收入或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間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顯然分居期間所得財產不屬於上述第1063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這是對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明確規定。所以分居期間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法律上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非常明確的,一般情況下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都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雙方是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來對財產進行認定,如果可以證明該財產為一方所有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