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非訴訟>調解談判>

物權法不動產登記第十四條具有法律效力嗎?

調解談判 閱讀(1.23W)

一、《物權法》不動產登記第十四條具有法律效力嗎?

物權法不動產登記第十四條具有法律效力嗎?

《物權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因此其中的內容也就隨之失效了。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這是制度本身的價值,是基本功能。嚴格地講,是制度的經濟學價值,服務於市場經濟。不動產登記制度首先要實現其主導價值,發揮其經濟學價值。

二、不動產登記的法定原則是什麼?

1.登記機關法律責任概述。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是指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就是指歸責的一般規則,是據以確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也是貫穿於侵權行為法之中,對各個侵權行為規則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

3.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中國不動產登記機關承擔賠償責任須具備以下要件:

(1)存在登記錯誤。所謂登記錯誤是指除了登記申請人弄虛作假,登記機關盡到了審查職責之外的情況,都屬於登記錯誤。

(2)存在損害事實。所謂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他人受相關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一種不利益的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侵權賠償責任構成的前提,“無損害即無賠償”。

(3)損害事實與登記錯誤之間有因果關係。

4.登記機關賠償範圍及其追償。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範圍應根據當事人因登記錯誤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包括權利受損害的賠償、利息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的費用,如申請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費用,進行訴訟的費用,等等。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不動產的登記以及相關的流程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進行不動產登記是十分重要的政策,對於維護我國良好的社會經濟制度有著非常重要的正面的推動作用,因此需要各省市地區的相關部門對於不動產登記的事項嚴格的去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