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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出庭的投訴書如何書寫?

私人律師 閱讀(3.34W)

一、律師不出庭的投訴書如何書寫?

律師不出庭的投訴書如何書寫?

1、標題開頭應寫“投訴書”。

2、投訴者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單位(團體)名稱、地址、聯絡電話。

3、被投訴者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4、投訴的事實與理由。

5、具體賠償要求。

6、最後是投訴人在右下角簽名和日期。

7、附證據清單,與事實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合同、傳真、機船車票、門票、憑證、發票等。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可以委託律師作為代理人進行訴訟,原告委託代理人時,要出具委託書,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告知訴訟雙方出庭審理案件的時間。

二、原告代理律師不出庭的後果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代理律師不出席庭審的,可視為原告不出庭,原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視為撤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民事訴訟中律師的權利

1. 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閱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 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 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 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複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解除委託關係權。對於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託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託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託代理合同

8.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代理律師不出席庭審的,可視為原告不出庭,原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視為撤訴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情形的,此時無論是民事權益的糾紛還是刑事的案件,都是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解決的,畢竟專業的人士更能解決法律方面的問題,此時我們需要及時的注意瞭解相關的訴訟程式的條件以及內容的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