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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鑑定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私人律師 閱讀(1.24W)

司法鑑定的結果是非常重要的證據,是案件當中雙方當事人維權的法律依據,想必生活當中大多數的人對於鑑定的重要意義還是非常的心知肚明的。只不過有些時候可能雙方達成私下調解的話,在調解協議書當中也會約定放棄鑑定,就比如說工傷鑑定。那麼,放棄鑑定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放棄鑑定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一、放棄鑑定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放棄鑑定的話,執行承擔不利於權利維護的後果,比如敗訴,舉證不能。

從司法鑑定具有的基本屬性看,它在司法證明活動中具有特殊功能,一是直接證明案件事實。二是作為證據調查方法能夠識別其他證據的真偽程度和證明效力。三是作為證據平臺,能夠把相關證據聯絡在一起形成證據鏈。正是因為司法鑑定具有特殊的功能,才能在證據體系中佔據核心地位,在人民法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司法鑑定執業活動具有主觀與客觀、人證與物證、技術與經驗、證真與證偽相統一的特點。相比其他證據而言,其客觀化程度最高,因而在司法證明中具有較高的證明力。

從刑事訴訟活動看,偵查機關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公訴機關主要任務是核實案件事實,審判機關主要任務是認定案件事實,而司法鑑定的作用是證明案件事實。

二、放棄鑑定是否可以反悔?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時,法官提出不另行製作調解書,並記錄入筆錄,雙方未提出不同意見,則簽字後則不能反悔。但如果是另行製作調解書,則簽收後即生效,不可以提起上訴,但可以申請再審。

1、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放棄鑑定這種事情一般是雙方在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至於放棄鑑定的法律後果主要在於,首先對於放棄鑑定的協議書都是不可以反悔的。其次,放棄鑑定就意味著,即使將來雙方針對糾紛鬧上了法庭,因為已經簽訂過放棄鑑定的協議,這樣是很有可能承擔不利於維權的後果的,比如說敗訴或者是舉證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