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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用寫辭職信嗎?

辭職報告 閱讀(1.3W)

職員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有期限的,在期限屆滿之時,雙方可以選擇是否續簽,或者直接解除勞動關係,若合同到期之時,勞動者不願意與單位繼續保持勞動關係,是否需要寫辭職信呢,也即合同到期用寫辭職信嗎?

合同到期用寫辭職信嗎?

一、合同到期用寫辭職信嗎?

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係終止,如果沒有續簽意向,雙方關係解除。

2、合同到期後是否續簽,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力。即使公司有意續簽,你也可以拒絕簽訂。無非是公司不再續簽時,需根據你已經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而你自己不再續簽時,沒有經濟補償而已。

3、公司的要求是違法的,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拒絕,且有權要求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同時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為你辦理相關的解除勞動合同、檔案及社保轉移手續。

4、由於辭職的性質屬於因個人原因中斷就業的,甚至連失業金都拿不到,不要被忽悠了。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無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直接等待合同到期,然後提出不願意提出續簽合同的想法即可,不需要寫辭職信。若是單位提出的不願意續簽請求的,那麼,合同到期之後,單位在解除關係的同時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