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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合同的訂立規定是什麼

工程勘察合同 閱讀(2.34W)

建築工程涉及多個領域,其中岩土工程也是所受注意的一個專案,為了進行勘查設計的任務雙方需要簽訂一份勘查合同,實際中,經常會出現勘查合同糾紛,導致在工程的完成設計上出現誤差,那麼岩土工程勘察合同的訂立規定是什麼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岩土工程勘察合同的訂立規定是什麼

一、岩土工程勘察合同的訂立規定是什麼

依據示範文字訂立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時,雙方通過協商,應根據工程專案的特點,在相應條款內明確以下方面的具體內容。

(一)發包人應提供的勘察依據檔案和資料

(1)提供本工程批准檔案(影印件),以及用地(附紅線範圍)、施工、勘察許可等批件(影印件);

(2)提供工程勘察任務委託書、技術要求和工作範圍的地形圖、建築總平面佈置圖;

(3)提供勘察工作範圍已有的技術資料及工程所需的座標與標高資料;

(4)提供勘察工作範圍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資料(如電力、電訊電纜、各種管道、人防設施、洞室等)及具體位置分佈圖;

(5)其他必要的相關資料。

(二)委託任務的工作範圍

(1)工程勘察任務(內容)。可能包括:自然條件觀測;地形圖測繪;資源探測;岩土工程勘察;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水文地質勘察;環境評價;模型試驗等。

(2)技術要求。

(3)預計的勘察工作量。

(4)勘察成果資料提交的份數。

(三)合同工期

合同約定的勘察工作開始和終止時間

(四)勘察費用

(1)勘察費用的預算金額;

(2)勘察費用的支付程式和每次支付的百分比。

(五)發包人應為勘察人提供的現場工作條件

根據專案的具體情況,雙方可以在合同內約定由發包人負責保證勘察工作順利開展應提供的條件,可能包括:

(1)落實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

(2)拆除地上地下障礙物;

(3)處理施工擾民及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有關問題;

(4)平整施工現場;

(5)修好通行道路、接通電源水源、挖好排水溝渠以及水上作業用船等。

(六)違約責任

1、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2、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等。

(七)合同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約定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訂立

依據示範文字訂立民用建築設計合同時,雙方通過協商,應根據工程專案的特點,在相應條款內明確以下方面的具體內容。

(一)發包人應提供的檔案和資料

1、設計依據檔案和資料

(1)經批准的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專案建議書;

(2)都市計畫許可檔案;

(3)工程勘察資料等。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和檔案在合同內需約定資料和檔案的名稱、份數、提交的時間和有關事宜。

2、專案設計要求

(1)工程的範圍和規模;

(2)限額設計的要求;

(3)設計依據的標準;

(4)法律、法規規定應滿足的其他條件。

(二)委託任務的工作範圍

(1)設計範圍。合同內應明確建設規模,詳細列出工程分項的名稱、層數和建築面積。

(2)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年限設計要求。

(3)委託的設計階段和內容。可能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全過程,也可以是其中的某幾個階段。

(4)設計深度要求。

設計標準可以高於國家規範的強制性規定,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方案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設計檔案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檔案、主要裝置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檔案的需要;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滿足裝置材料採購、非標準裝置製作和施工的需要,並註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具體內容要根據專案的特點在合同內約定。

(5)設計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包括向發包人和施工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參加重要隱蔽工程部位驗收和竣工驗收等事項。

所以,本著勘查任務非常重要的基礎上,就岩土工程勘察合同的訂立要求就應該十分嚴格,其中需要包括勘查的資料檔案等都應該有詳細的說明,如果在工程建設的時候出現問題就是勘查方的責任,也是出現最多的糾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