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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風險

工程監理合同 閱讀(2.68W)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風險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說,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說,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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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建設工程合同的風險

建設工程合同又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一般規模大、週期長、投資多,而且其質量的好壞往往直接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是否安全。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需格外謹慎。那麼,如何防範建設工程合同的風險呢?

首先,發包方必需對承包方的主體資格進行認真稽核。稽核內容包括營業執照、企業等級證書、安全生產合格證以及其以往承包工程的質量等。建議經驗不夠豐富的發包人可選擇一些各級工商部門評出的“重合同、守信用”建築單位,因為這些單位的資質條件已經經過工商部門的嚴格稽核,信譽程度較高。

其次,建設工程應採取招投標方式確定承建人,並嚴格按照招投標的有關規定操作。招投標應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定標時要綜合評價投標人的報價、工期、施工方案等,擇優確定中標人。實際中,許多工程未採用招投標方式訂立建設合同,而是搞人情發包,導致“豆腐渣”工程氾濫成災。

最後,合同條款約定必須明確,以免給合同履行和糾紛解決帶來困難,建設工程合同應對工程質量、價款支付、工程期限、工程驗收以及質量保修責任等條款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否則一旦發生糾紛既影響工程建設,又造成經濟損失。

在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特別需要對其中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防範,畢竟建設工程合同涉及到的金額都是很大的,稍不注意就有可能造成損害。而對建設工程合同風險的防範,就需要發包方對承包方的主體資格作出相應的審查。取招投標方式確定承建人,並嚴格按照招投標的有關規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