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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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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特點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特點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工程建設合同原為承攬合同的一種,屬於完成不動產工程專案的合同。但是由於建設工程合同不同於其他工作的完成,所以建設工程合同除具有一般承攬合同的特徵以外,還具有一些自己的特點: 

(1)合同主體一般為法人。本條並沒有對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作出限制。但是,由於工程建設的特殊性,再加上我國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的要求,發包人一般只能是經過批准建設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一般也只能是具有勘察、設計、施工資格的法人。 

(2)合同標的僅限於工程的建設。所謂工程,是指比較大的複雜的土木建築。為完成一般建設專案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而應屬於承攬合同。 

(3)國家管理的特殊性。建設工程合同因為涉及城市建設規劃,標的物為工程專案,完成的建設具有不能移動的性質。因此,國家對合同的簽訂到合同的履行,從資金的投放到最終的成果驗收,國家都實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 

(4)具有計劃性和程式性。雖然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建設工程專案不像以前嚴格按計劃訂立,但是由於工程建設涉及到國計民生,建設工程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計劃性。 

(5)建設工程合同為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