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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武漢市房屋質量投訴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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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武漢市房屋質量投訴規定是什麼?

在我國,房地產行業一直是盈利很好的行業。於是,各地都開始建起各種樓盤買房,其中便有不少質量很差的房屋。這些房屋的建設就被大家稱為豆腐渣工程,某些地方有很多因購買了這種房屋不滿而去投訴的顧客,例如武漢。那麼,關於武漢市房屋質量投訴的規定是什麼?那就一起隨小編來看看吧!

武漢市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信訪條例》,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和《湖北省建築工程質量信訪、投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或在質量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因施工質量缺陷而產生的質量投訴的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的綜合管理工作。各區(含開發區,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的管理工作。 市、區(含開發區)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各自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質量投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機構(以下簡稱處理機構)的辦公地址、聯絡電話、網址應向社會公佈。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工程施工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組織(以下簡稱投訴人)通過合法的信函、電子郵件、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處理機構反映依法建設的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缺陷的行為。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施工合同的約定。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是指市、區(含開發區)處理機構受理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投訴,依法按投訴處理程式調查、核實,責成、督促責任單位對施工質量缺陷進行限期修復和對投訴雙方發生的分歧進行調解的行為。 

第七條施工質量投訴處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及時、就地依法解決的原則。 市、區(含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受理或上級轉辦的工程質量投訴,可交由相應的投訴處理機構處理;處理機構自行受理的工程質量投訴,應按本規定程式進行處理;市投訴處理機構受理的工程質量投訴若涉及的房屋建築工程屬區管專案,應交有關區投訴處理機構處理。 對超過保修期或不屬於保修範圍、投訴人要求經濟賠償或提出退房、換房要求等民事糾紛,處理機構應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其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對於非因施工質量引起的有關房屋建築的投訴,處理機構應告知投訴人向相關部門投訴。 各處理機構應在規定期限內向投訴人或交辦部門回覆處理結果。 

第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委託的其他維修單位為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的投訴處理責任單位,其中建設單位為投訴處理的第一責任單位。 

第九條投訴人在房屋建築工程建設過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內發現房屋建築工程存在施工質量缺陷時,應與工程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築工程保修責任單位先行聯絡,協商處理。保修責任單位不按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投訴人可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處理機構投訴。

 第十條下列情形不屬於施工質量投訴的受理範圍: 

(一)超過保修期限或不屬於保修範圍的; 

(二)經濟賠償或提出退房、換房等要求的; 

(三)已進入仲裁或司法程式的; 

(四)不具實名或匿名投訴,且投訴內容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 

(五)投訴人與所投訴房屋無產權關係且未受產權人書面委託的; 

(六)相同投訴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處理的重複投訴; 

(七)投訴事項已經處理完畢並已告知投訴人,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服或不滿意,仍以相同事項和理由提出的重複投訴; 

(八)不屬於本規定第五條所述質量缺陷的投訴。

 第十一條對非產權人舉報且涉及建築工程結構安全的匿名投訴,處理機構應及時派人進行核實,根據核實的情況作出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投訴人提出投訴,應當到處理機構辦公場所進行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投訴的書面登記或網上電子登記。內容主要包括: 

(一)投訴人姓名、聯絡電話及與產權人關係; 

(二)工程名稱及地址、建設單位名稱; 

(三)工程施工質量缺陷描述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請求處理的具體要求。 由委託代理人進行投訴的,代理人應當向處理機構出具產權人授權委託書以及相關身份證明。 投訴人反映情況時,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多人投訴的要推選代表人投訴,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三條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程式: 

(一)處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填寫《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投訴登記表》,並確定二名投訴處理監督人員。 

(二)處理監督人員應及時核實投訴內容,責成保修責任單位實地檢查投訴涉及的工程部位,查閱有關技術資料,在規定期限內予以修復。投訴人及與工程施工質量相關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各方應共同配合做好修復工作。 

(三)處理監督人員、保修責任單位在調查、處理中發現可能危及結構安全或有質量安全隱患的問題,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辦理,並採取緊急措施,啟動應急預案,立即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四)修復完成後,保修責任單位應組織投訴人和有關單位共同驗收,各方簽字、蓋章認可,並將修復情況書面報告處理機構。 

(五)處理機構做好質量投訴處理記錄,填寫《房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報告》,將投訴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對於上級交辦的投訴,應將處理情況按規定反饋交辦部門。 

第十四條涉及可能影響建築工程結構安全的質量投訴處理,在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處理的基礎上,還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保修責任單位接到處理機構質量缺陷處理通知書後,應召集投訴人及有關單位到現場調查並分析原因,原因無法明確的,應進行專家諮詢論證。 

(二)保修責任單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不低於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其他設計單位,以下簡稱設計單位)提出修復方案。 

(三)制定修復方案前需要進行檢測或鑑定的內容,由設計單位按照相關規範標準確定。 

(四)如需檢測、鑑定,由保修責任單位按照設計單位確定的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檢測或鑑定內容委託法定檢測機構實施;如投訴人要求對設計單位確定的檢測或鑑定內容以外的其他內容進行檢測或鑑定,應與保修責任單位協商。

 第十五條由設計單位按照相關規範標準確定的檢測或鑑定費用,以及投訴人與保修責任單位協商確定的檢測或鑑定費用,由保修責任單位先行墊付,最終由施工質量缺陷直接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不涉及結構安全的投訴處理時限為15個工作日,涉及結構安全的投訴處理時限為60個工作日,情況複雜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處理期限。投訴處理事項應在處理時限內辦結。

 第十七條保修責任單位已承諾按規定履行維修責任,但投訴人對其維修的程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處理機構應進行調解,經調解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投訴處理監督人員製作調解書,當事雙方應簽字認可並嚴格執行。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訴處理終止: 

(一)投訴所反映施工質量缺陷已得到修復; 

(二)投訴人撤回投訴,且投訴內容不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 

(三)投訴在處理過程中進入仲裁或司法程式。 

(四)投訴人與保修責任單位就維修的程式或方法、方式等存在較大分歧,經調解無法達成一致; 

(五)當事人在按調解意見執行時又提出異議,經處理機構調解仍存在較大分歧,無法達成一致; 處理機構應在質量投訴處理記錄中登記上述情況;對於第(四)、(五)種情況,處理機構應制作投訴處理意見書,書面回覆投訴人,建議通過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第十九條處理機構做出處理並書面答覆後,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該處理機構的上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投訴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該複查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投訴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處理機構和行政機關可不再受理。 

第二十條對不履行保修、在投訴處理中弄虛作假、拖延推諉及其他不按規定辦理投訴事項的相關責任單位,處理機構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不良行為記錄並公佈,發現存在違反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理機構應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處理機構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相關標準、規範,熱情接待投訴人,傾聽其反映的問題,耐心解釋政策、標準和規範,勸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在投訴處理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工作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處理機構在處理工程施工質量投訴過程中,不得將工程施工質量投訴中涉及到的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隨意透露或者轉送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或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投訴人。 

第二十三條處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資料管理制度,及時將投訴登記、投訴受理、調查報告、調解記錄、處理意見書等相關投訴處理資料整理歸檔,完善投訴檔案。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由武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以上都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資料。由此可知,武漢市房屋質量規定非常明確的表明了各方面的問題。但現實生活中質量問題還是很嚴重的,這其中牽扯到多個方面。有當初建設時的粗心,物業維修的不上心。出問題的公司應當接受法律的嚴厲懲罰,以規範房地產建設的市場秩序,同時維護業主的權益。若是您對武漢市房屋質量投訴還有疑問,歡迎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