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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買房子辦房產證需要什麼手續?

房屋買賣 閱讀(3.05W)

全款買房子辦房產證需要什麼手續?

一、全款買房子辦房產證需要什麼手續?

1、申請人申請權籍調查;

2、申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遞交辦理房產證相關的申請材料;

3、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初審後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稽核;

4、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核准該申請並將登記事項記載於登記簿;

5、申請人到不動產登記中心領取房產證。

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記資訊共享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資訊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資訊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有關資訊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資訊、交易資訊等應當實時共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共享取得的資訊,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資訊共享。

第二十六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資訊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資訊保密;涉及國家祕密的不動產登記資訊,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洩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全款買房子辦理房產證的有關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房地產手續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另一方面也是需要根據當地的有關房地產政策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