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不強制要求遷戶口,孩子上學也不強制遷戶口。
但是,由於目前我國房產資源緊張、優質教育資源緊張的現狀,在購買房產以及孩子上學時,時常會優先供給擁有本地戶口的居民。因此,是否遷戶口,需要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考慮。因此這方面還是要看自己的。而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登出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登出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登出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覆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登出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係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戶口準遷證方可遷移的物件,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遷證。
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檔案。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