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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租的房產稅納稅期限

房產證 閱讀(2.66W)
從租的房產稅納稅期限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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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房產稅的納稅期限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由此可見,根據對最新房產稅政策的解讀,目前房產稅徵收還在規劃之中,近期不會全國實施。從草案上看,房產稅徵收分為從租和從價兩種,對於出租房的房東,按照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房產稅主要影響持有多套商品房的居民,高額的稅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房地產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