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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房產證作抵押但是沒寫擔保合同怎麼辦?

房產證 閱讀(4.84K)

一、辦理抵押沒寫擔保合同怎麼辦?

我用房產證作抵押但是沒寫擔保合同怎麼辦?

《物權法》第15條對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的區分作出原則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登記是針對特權的變動而採取的一種公示方法,是否登記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物權法》第185條第1款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為要式合同,該合同並未直接產生抵押權這一擔保物權,而是必須與登記結合,才能設立抵押權,房地產抵押應當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只有這樣抵押權才有效。但未辦理登記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抵押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不動產抵押

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定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

(二)動產抵押

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定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並且移動後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在中國僅限於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動產);

(三)權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於質押;

(四)財團抵押

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此型別實為各種擔保型別的集合,並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

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此型別實為各種擔保型別的集合,並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由此可見,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的過程中,如果遇到我用房產證作抵押但是沒寫擔保合同的情況,我可以要求補齊合同,否則抵押是無效的。並且,房產抵押要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這樣抵押權才有效。房產抵押是抵押的一種重要方式,因為涉及到房產的所有權問題,所以要慎重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