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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安置房房產證寫誰名字?

房產證 閱讀(1.88W)

一、在我國安置房房產證寫誰名字?

在我國安置房房產證寫誰名字?

在我國安置房房產證寫夫妻雙方兩個人的名字,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分情況而定,不一定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看看下面幾種情況。

1、共有關係。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得的房屋,如無特別約定,則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此即所謂的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推定製度。此時房屋所有權證上的名字不管是誰,效果都一樣,即夫妻雙方各有一半份額。

如果房產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且雙方並沒有作專屬於某一方的約定,則該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可以將配偶的姓名記載在房地產所有權證上。但記載的方法視不同情況而定,如果在購買房屋時,雙方是作為共同買方,就會在購房合同上列名,這樣在申辦房產證時,自然就會記載兩人的姓名;如果購房合同上是以某一人作買方,那麼其配偶的姓名就只能記載在房產證共有人一欄裡。但是,房產證上所作的不同記載,只是房產登記部門的規定,其法律後果實際上是相同的,並不因此改變夫妻共有的性質,在財產分割上也無差別。也就是說,即使房產證上不記載配偶的姓名,只要未作特別約定,並不影響其配偶的共有權,在財產分割上也沒有差別。

2、贈與關係。

父母或子女自願將房屋贈送給子女或父母,屬於家庭間的無償財產轉移,必須辦理公證,並進行產權過戶登記,否則不發生產權轉移的法律效力。此時產權證上填寫的人即為產權人。

3、繼承關係。

房屋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開始。被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房屋應當過戶在遺囑繼承人名下;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順序分為兩種,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律還規定,房屋繼承應是權利與義務的雙重繼承,即遺產在清償了債務後才能繼承。法定繼承的開始引起對房屋的分割,從而出現由所有的合法繼承人按繼承份額共同享有繼承房屋所有權的情形。

二、房產證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四十九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在我們國家安置房,它並不是普通的商品房屋,他比較特殊,所以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安置房的房產證上到底是屬於誰,應當寫誰的姓名,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自然是應當寫夫妻雙方的姓名,這樣在離婚的時候也需要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來進行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