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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有權拿出房屋所有權證書嗎

房產證 閱讀(2.47W)
房產證上有權拿出房屋所有權證書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房屋所有權證是房產證嗎

房屋產權即房屋所有權,指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係的行為。房屋權屬登記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即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房屋產權證基本概念

房屋產權即房屋所有權,指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係的行為。房屋權屬登記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即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1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產權證辦理手續

房屋的產權從概念上講是沒有大小之分的。依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都市計畫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新建的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檔案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檔案,如房屋面積測量成果報告、竣工專案地價款核實覆函(出讓宗地)、商品房需提交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材料、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來源證明材料、房屋竣工證明檔案、立項批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人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委託代理人申請登記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資格身份證明。一般購房者取得產權證通常的做法是購房者與開發商或開發商指定的代理人簽訂代理辦理產權證協議,收費由雙方協商。購房者需要做的是提供購房合同一份,購房發票(影印件)、身份證、戶口本(影印件)、人名章等。若是單位購買還須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法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另外,購房者還需要在產權登記表、申請購買商品房登記表、買賣契約上蓋章,按照國家有關政策交納費用。

辦理產權證書的大致步驟為:首先,開發商要向房地局提供齊全的房屋前期資料,如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撥地圖、開工證、土地出讓合同或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使用證、竣工核驗證、竣工圖紙等。第二,根據上述資料,由房屋所在地測繪所進行實地測繪並繪製管理圖。第三,根據實際測繪的面積結果到房地局交易部門立契過戶。第四,憑藉買賣契約,房地局房政部門稽核後裝訂齊備的檔案並制證、發證。一般而言,整個過程大約需要3到6個月左右的時間。至於有些購房者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仍拿不到產權證,原因有可能是開發商的前期資料不全、土地出讓金未交納齊、服務體系不完善等,也有的是房地局有關測繪及行政部門因作業繁忙而延緩了發證時間。

購房者無法取得房產證的法律責任

針對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產證的情況,自2003年6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另外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也就是說,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如果購房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不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那麼在該期限屆滿一年後,購房者可以退房並要求出賣人賠償經濟損失。該司法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實行,適用於自199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