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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男方婚前房產證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房產證 閱讀(2.31W)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新婚姻法男方婚前房產證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時對房產等財產的分割的糾紛案件是比較多的,此類案件難點問題是婚前買房的方式很多,且涉及到身份關係,故而很難認定為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對於新婚姻法男方婚前房產證的情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男方婚前房產證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婚前購房且有房產證則為婚前財產,婚前財產為各自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前買房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婚前買房產權歸屬

一種情況是一方婚前按揭購買商品房,並辦理了產權證,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房貸,這種情形比較普遍。這種房屋為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夫妻共同還貸,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當婚姻關係不再存續時,另一方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屋升值產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張其他請求。為了平衡夫妻雙方權益,維持正常的家庭關係,婚後夫妻雙方可以就這種房產進行約定,併到房屋登記部門對原產權證進行變更,避免日後對此產生分歧,影響夫妻感情,甚至損害一方權益。

另一種情況是購房人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了首付款,並辦理了銀行按揭手續,但沒有及時辦理房屋產權證,直至結婚後才辦理房屋產權證。在這種情況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房屋產權登記部門會要求出具夫妻約定書,並按約定辦理產權證,能有效地避免房屋產權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穩定。

還有一種情況是婚前購買房產,沒有貸款,也辦理了產權證。這種情況是否要變更產權證,追加共有人,屬於家庭內部事務,應慎重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買房雙方共同出資的話,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候,出資雙方應在產權證上載明權利人。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婚前財產各自所有,但房屋權屬是以房產管理部門登記情況確定權利人的,婚前購買的房產如果是雙方出資但產權證上只有一方姓名,則已經出資但未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將會在房屋的處分、分割中處於不利地位。一旦雙方反目對簿公堂,在分割財產時權利就可能得不到保護。

表明該房屋是男方在結婚前即已經購買了的,故而在原則上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對於在婚後想在房產證上加上配偶的名字的情形,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辦理,一旦加上名字後,即屬於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