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交易>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的規定

房產稅 閱讀(1.08W)

我們都知道房地產企業在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後第二個月就要繳納土地使用稅,而房地產企業在此土地上進行建築後將所得樓房銷售出去,此時的土地使用權並沒有轉讓出去,依舊是房地產企業進行土地使用稅的繳納,那麼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到底是如何確定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的規定

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的規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其商品房對應的土地是否已經不再由房地產企業實際佔用,應以以下兩個檔案為依據。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明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著轉讓方納稅義務截止日應與受讓方納稅義務起始日相銜接的原理,房地產企業銷售商品房,應以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已發生轉移或變化,作為終止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條件,在實務中,可以房屋交付購房者或購房者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時間“孰先”原則來確定,停止計算稅款的時間為“次月”。購房者從此時開始成為納稅人(個人非生產經營用房佔地免徵的除外),房地產企業則從此時開始終止納稅義務。

在此以前,無論是已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還是已收售房款、已開具發票,或者雖已達到合同約定交房時間但未實際交房等,只要房屋未發生實質性轉移或土地使用權屬未發生法定變化,房地產企業就仍是該商品房用地的實際佔用者即納稅義務人。如此才能保持該塊土地在納稅時間上的連續性,使得同一塊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得以實現無縫轉移。反之,如果以其他時點作為房地產企業的納稅義務終止時間,均會造成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中斷。

根據以上收集的資料,我們可以很清晰的知道,房地產企業在得到土地使用權開始就一直擔負起土地使用稅的繳納,就算其在土地上進行改造並將建築銷售給他人,土地使用權並沒有發生法律上的轉移,必須要在合同中表明土地的權利發生了變化。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