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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 | 房屋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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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 房屋交付使用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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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使用滿足什麼條件


法律規定,房屋竣工驗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證明檔案是《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如開發商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時,不能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取得並出示擬交付房屋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購房者有權拒收該房屋,由此產生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房屋竣工驗收合格的標準有:

(一)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質量驗收標準的規定。

住宅所包含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消防設施,人防工程,電梯、燃氣管道、水電、智慧系統等配套和附屬設施,小區道路、綠化、配電室等室外工程均屬於住宅小區的分部、分項工程,這些分部、分項工程均應一一驗收合格,缺一不可;而且,應當由具備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消防、燃氣、電梯、防雷、智慧建築等專業資格的人員和單位參與驗收,並對建設工程各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提出明確的驗收意見和結論。

(二)竣工驗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而專門制定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詳細規定了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前提條件、驗收內容、驗收程式、執行標準、質量監督報告等要求,凡在我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均應當遵守該規定。

(三)建設工程應當完成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驗收內容和要求後才可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專案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範。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上述這些強制性規定,在竣工驗收時必須遵守,否則,不得交付使用。合同中若有與之相沖突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除了上述法定交房條件應當遵守外,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條件也應當遵守。同時,還應當特別注意在符合交房條件後,開發商尚應以約定的方式通知買房人接收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