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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律師函是請律師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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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律師函是請律師了嗎?

在生活中遇到肯定會一些糾紛,如果無法調解則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也會向律師傳送律師函瞭解一些事情,諮詢與事件相關的法律法律,需求律師的幫助。大家可能對律師函還不是太瞭解,認為發律師函是請律師了,那發律師函是請律師了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答。

一、律師函的本質

律師函是律師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物件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物件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因此律師函的本質是一種委託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存在兩層法律關係,一是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授權委託關係,這一層面是核心的法律關係。二是律師與受送主體之間的代為函告的法律關係。律師函應根據委託人的合理要求而給予對方通知或在適當的範圍之內向送達物件解釋事由,以便送達物件做出決定。

因此,發律師涵並不是請律師了。

二、律師函的功能

(1)資訊傳遞功能,律師函無疑具備傳達委託人的意思、意志和律師的法律評價等資訊的溝通,也是為獲得送達物件的預期資訊反應而製作的。

(2)心理強制功能,通過法律把一封函潤色加工後能夠使對方迫於法律的名義的說服而產生威脅的恐慌,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將委託人的意思表示通過法律分析後以合法的姿態予以定格(當然整體事態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師事務所之招牌和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進行放大式的傳達,成為一種強勢的意思表示。

三、律師函的作用及運用

由於要解決的問題不同,致函的目的也不相同。有預防和制止某種行為的發生和繼續發生的,如對侵權行為的制止;有敦促某項義務履行的,如債務催討;有公示某件事實或權利的,如上市公司向股民披露某項事實;在商務談判中,為澄清事實也可以使用律師函。從訴訟與仲裁的角度講,巧用律師函還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律師函廣泛運用在民商活動中,如:

1、調查取證。律師經常出現當事人準備起訴卻證據不足的情況。這些情況,有些可以通過發律師函來查詢溝通來獲得對方的答覆從中尋找證據的方式來解決,正所謂投石問路,偵察證據和對方的態度,探聽虛實;

2、商洽和解。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3、催促警告。通過律師函來行使一些法律上的告知義務,或者通過律師函達到提醒收函人儘快履行約定或者法定義務的作用;

4、解釋評價。可以就某一法律事件或者某一法律行為進行解釋說明和客觀評價,以達到法律層面上的溝通需要;

5、抗辯回覆。針對對方發來的律師函針鋒相對地進行抗辯性回覆,以達到反駁對方律師函的作用;

6.行權宣告。典型的是行權宣告包括三類:一是債權性形成權,包括:追認權、終止權、選擇權、買回權、減價請求權、解除權、撤銷權、撤回權、拋棄權、抵消權、免除權、抗辯權等等。二是物權性形成權:包括:撤消權、所有權的拋棄、他物權的拋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典物回贖權等。三是訴訟時效中斷宣告;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那發律師函是請律師了嗎?其實並不然,發律師函只是想讓律師對事情做一個評估,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起到一個資訊傳遞的功能。在現實生活中,還會遇到很多律師函,所起到的作用也並不僅僅是資訊傳遞的功能,還有心理強制的功能,也沒有發了律師函就是請律師了這一說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