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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

民事訴訟 閱讀(1.26W)
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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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人身關係訴訟


在人身關係訴訟中,由於人身權利義務具有專屬性而不可轉移,一方當事人死亡的,訴訟無繼續進行的必要,應予終結。如離婚案件或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

實踐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時間可能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後,二審程式啟動之前。一審判決書送達後,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屆滿前死亡的,一審人民法院應裁定撤銷判決,終結訴訟。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屆滿後死亡,且二審程式未啟動的,訴訟依一審判決書生效而自然終結;如二審程式已啟動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二審程式有無啟動以當事人是否提交上訴狀並預交案件受理費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