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文書>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責任案

民事訴訟 閱讀(3.19W)

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責任案

原告王X,男,1976年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市XX區,

原告王XX,女,2005年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市XX區

法定代理人王X(王XX之父),男,1976年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市XX區

二原告共同委託代理人劉宗權,四川達捷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陳XX,男,1986年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

委託代理人陳**(陳XX之父),男,1964年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XX市XX區XX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

法定代表人陳X,總經理

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

負責人吳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張*,男,1985年出生,漢族,住四川省XX市,系該公司員工,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王X、王XX訴被告陳XX、XX市XX區XX物流有限責任公司、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以下簡稱XX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式由代理審判員張*於2014年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及其委託代理人劉宗權、被告陳XX、被告成都市溫江區XX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X及被告XX支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王XX訴稱,2014年*月*日*時*分許,被告陳XX駕駛川*****號車行駛至XX區XX大道XX鎮路口處提前左轉彎時,與路口左側駛出直行的關*騎行的二輪電動車(搭載關**及王XX)相撞,造成車輛受損,關**、王XX受傷,關**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該事故後經XX市公安局XX區分局處交警大隊認定陳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關*承擔次要責任,關**及王XX無責。川*****號車在被告XX支公司處購買交強險及商業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陳XX承擔90%的責任。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喪葬費*****元,死亡賠償金******元,被撫養人生活費*****元,共計******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XX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劃分均無異議。陳XX支付原告現金**萬元。另支付死者家屬處理喪葬事宜產生的住宿費****元、煙錢****元,支付原告*****元生活費,被告墊付的費用在本案中一併處理。

被告XX市XX區XX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被告陳XX系川*****號車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XX市XX區XX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XX支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關*駕駛的車鑑定為機動車,保險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川*****號車在事故發生時超載,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商業險免賠10%

經審理查明,2014年*月*日*時許,被告陳XX駕駛川*****號車行駛至XX區XX大道提前左轉彎時,與路口左側駛出直行的關*騎行的二輪電動車(搭載關**及王XX)相撞,造成車輛受損,關*,王XX受傷,關**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關*、王XX傷情較輕,未評殘,住院醫療費已由被告陳XX支付。該事故後經XX市公安局XX區分局交警大隊認定陳X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關*承擔次要責任,關**及王XX無責。川******號車在被告XX支公司處購買交強險及商業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XX市XX區XX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系川*****號車登記車主,被告陳XX系川*****號車實際車主,二者系掛靠關係。

另查明,死者關**與原告王X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女即本案原告王XX,王XX就讀於XX市**國小。死者關**與原告王X自2013年起在XX市XX區建築工地務工,並租住在XX區明光2組。

再查明,事故發生後被告陳XX支付原告賠償金共計******元。原告及其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時的住宿費由被告陳XX支付。被告陳XX的父親陳**與原告達成賠償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甲方陳XX自願支付乙方王*****元慰問金,此費用不作為賠償有關的任何費用,乙方收到慰問金後給甲方籤諒解書,視為已諒解陳XX,被告陳XX就關**的死亡賠償金承擔90%的賠償責任,其餘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喪葬費按照70%的責任比例賠付。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原告所舉的原、被告身份資訊、戶口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火化證明、駕駛證、行駛證、村社證明、租房合同、就讀證明、賠償協議書、證人證言及被告提交的收條等證據佐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XX市公安局XX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本院依法確定由被告XX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另因川*****號車在事故發生時超載,被告XX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免賠10%。因被告陳XX的父親陳**與原告達成賠償協議書,自願承擔90%的賠償責任,陳XX對此亦無異議,故與被告XX支公司賠付的差額部分由被告陳XX承擔。

死者關**在城鎮務工,其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一年的標準計算20年。原告訴請的喪葬費20897.5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援。原告王X及死者關**均在城鎮務工,收入來源於城鎮,且原告王XX在城鎮就讀,故王XX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6343元一年的標準計算9年。原告及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住宿費均由被告陳XX支付,對此本院酌情支援1000元,該費用由被告XX支公司支付被告陳XX。對於被告陳XX提出的其購買香菸的費用****元,因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對於被告陳XX提出的其支付原告生活費*****元的答辯意見,因無證據佐證,本院不予採信。各項損失認定共計542801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XX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王X,王XX賠償金164432.4元;

二、被告XX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被告陳XX理賠金218231.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