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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二審程式

民事訴訟 閱讀(1.17W)
離婚訴訟二審程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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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的二審程式有什麼特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由此可知,離婚案件的二審程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審法院判決的是不準離婚,經當事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准許離婚的,不能直接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必須先要對子女、財產等問題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發回到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因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未就子女、財產問題作出處理,如果二審法院作出離婚判決並同時處理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話,因為二審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這樣就剝奪了當事人對子女、財產問題上訴的權利,違背兩審終審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