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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民事訴訟 閱讀(2.99W)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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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1、按照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的規定,已經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那麼該執行案件不受訴訟時效的影響,而是隻要被執行人有償還能力,隨時都可以強制執行。


2、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對於人民法院已經做出的生效判決,如果當事人一方拒不履行的,涉及財產的,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據生效判決向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強制執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強制執行是有時效限制的,一般是兩年,如果判決生效後的兩年內沒有進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就不會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