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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撤訴律師費能退嗎?

一、如果撤訴律師費能退嗎?

如果撤訴律師費能退嗎?

按照行業慣例是不能退的,律師一旦受理這個案子,向法院提交了相關的委託手續,律師的工作已經開始了。無論這個案子最後是以什麼形式結案的,判決或者調解或者撤訴,案件結果是好是壞,都不退律師費。

除非案件敗訴是由於代理律師的失誤,那麼視情節嚴重程度退費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就是,案件一開始,律師就跟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好,如果案件後續撤訴律師代理費退一點,那也是可以的。除此之外,不存在退律師費的情況。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確定。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於全部法律事務。

第三十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撤訴的流程是什麼?

(一) 申請撤訴

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申請撤訴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藉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二)按撤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登出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按撤訴處理的情況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

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屬於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屬於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拘傳其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

撤訴的流程有兩個:首先,申請撤訴(只有原告才能申請撤訴);其次,按照撤訴處理。撤訴之後,人民法院已經收取的訴訟費要退還一半,但是律師費一般是不會退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