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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投標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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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體投標相關規定

聯合體投標相關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中的一些大型專案,結構複雜 、技術難度大、施工週期長,單一的施工主體很難獨立完成,這就涉及數個施工企業組成聯合體聯合承包。2017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通用合同條款第3.8.1項約定:“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通用合同條款第3.8.2項約定:“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通用合同條款第3.8.3項約定:“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絡,並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由於聯合體承包的施工專案往往涉及面廣、法律關係複雜,故聯合體承包較單一主體承包更容易發生矛盾或糾紛。為減少或避免糾紛,在實施聯合體模式承包建設工程時須注意遵守以下幾個規則。

1.聯合體之間必須簽訂共同投標協議

《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專案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所以,以聯合體模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成員之間必須簽訂書面協議,以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聯合體投標協議須條款完備、內容詳盡、用詞清晰明確,以避免或減少法律糾紛。應當注意,聯合體不得與其中的各成員方另籤承包協議,以避免聯合承包法律關係轉變為違法分包關係或轉包關係而導致合同無效。

2.聯合體各方共同與發包人簽訂聯合承包合同

聯合體中標後,聯合體各方須共同與發包人簽訂聯合承包合同,也可以由具有明確委託許可權、委託事項的聯合體代表人與發包人簽訂聯合承包合同,聯合承包合同須明確聯合體各方的施工範圍、施工內容、付款方式、竣工驗收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對上述內容的明確約定有利於聯合承包合同順利地全面履行。

3.聯合體各方均須符合法定的資質條件

建設工程承包人資質等級,體現了承包人的勞動管理能力和技術管理能力,是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2款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專案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建築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因聯合承包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主體上由聯合承包人共同起訴、應訴,發包人僅起訴一方承包人或僅一方承包人起訴發包人的,應通知或追加其他承包人蔘加訴訟。綜上所述,聯合體承包建設工程在投標階段應按法律規定的資質條件組建好聯合體,同一專業的單位、不同等級資質的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按較低資質的單位確定該聯合體的資質。在中標後,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簽訂聯合承包合同,聯合承包合同各成員應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